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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及有關說明重點

2016-11-1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說明: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

1.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2.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

3.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4.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拒絕宣誓即屬無效

○說明: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再次宣誓

○說明: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應認定為宣誓無效

5.法定監誓人有責任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製表: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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