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附表二第IV部 :立法會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製表:記者 鄭治祖
○第二十一條: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附表二第IV部 :立法會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製表: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