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及附表二的規定

2016-11-11

○第二十一條: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附表二第IV部 :立法會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製表:記者 鄭治祖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