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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無「港獨」猖獗 人大何須釋法?

2016-11-11

香港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日強調,基本法的解釋權與國家主權相關聯,是絕不可能放棄的。全國人大行使的釋法權,與香港的「司法獨立」完全可建立一個建設性的良好互動關係,而不是一些人所謂的干預和侵犯。

中央賦終審權 顯高度自治

王振民談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權時表示,回歸前,香港並沒有終審權,回歸後國家授權香港終審法院行使終審權,這在其他國家是沒有過的,充分體現了中央賦予香港高度自治。

他續說,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必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因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與國家主權相聯繫,是沒法放棄的。「起草基本法時,中央考慮到香港需要,才擬出一百五十八條,充分顯示了國家對香港回歸的仁至義盡,原則和底線已經退得不能再退了。」

終院:釋法須無條件接受

王振民建議,香港個別對全國人大釋法提出質疑的法律界人士,接受回歸後已經在香港落地的人大釋法制度,因為這是最基本的政治倫理問題,同時要認真閱讀香港終審法院之前的相關判決,「這些判決已經非常清晰地說明人大釋法是憲制性權力,特區法院也要無條件接受,不容質疑。」

王振民認為,一些人認為人大釋法應該越少越好,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沒有「港獨」就沒有這次釋法。「我們的國家權力機關不是每天沒事幹,如果沒有那些人天天攻擊國家、侮辱國家、辱罵自己的民族而且還要進入官方平台繼續攻擊國家、宣揚獨立,哪裡會有人大釋法?回歸20年來中央一共5次釋法,次數已經很少了,也充分體現香港的高度自治。如果沒有『港獨』搞亂香港,我們也不會想到釋法。釋法是『港獨』分子步步緊逼導致的,這個道理還是要講清楚的。」 ■記者 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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