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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為何放生「雙學三丑」?

2018-02-10

傅健慈 博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雙學三丑」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終審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維持原審判刑,「三丑」無須入獄服刑。這個終極判決,令到全城震動,很多法律界人士和廣大市民都不支持,認為三人的暴力行為嚴重損害法治,破壞香港秩序及安寧,為什麼終院放生「雙學三丑」呢?另一邊廂,反對派中人卻聲稱,終審法院裁定「雙學三丑」上訴得直,證明政府申請覆核「三丑」的判刑完全錯的,令幾位年輕人白白坐牢。

筆者認為,(1) 原審裁判官判罰太輕,律政司有充分法律理據提出刑期覆核,做法正確;(2) 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及即時入獄的判刑指引;(3) 支持終審法院裁定以行使「憲法」權利為由而違法的人,必須受到限制和制裁,「公民抗命」如違反刑法或涉及暴力,法庭只會給予很少寬大仁慈的考量,違法之人必須接受刑罰;(4) 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雙學三丑」已經表現出懊悔,根據 R v Brown (1981) 3 Cr App R (S) 294, 295 和 HKSAR v Chow Chak-man (1999) 2 HKC 659, 633 的案例指引,法官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的6項主要元素,包括被告已經表現出真誠的懊悔和目前只有輕微的再犯風險,「雙學三丑」在原審時不認罪,以「公民抗命」為抗辯,只是表現出表面的懊悔,而且再犯的風險極高。

總括而言,原審裁判官對「雙學三丑」判刑太輕,完全沒有阻嚇作用。終審法院雖然推翻上訴庭判處「雙學三丑」入獄的刑罰,但認同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正確。可惜,「雙學三丑」並不感恩,在領取終院判決書當天,在法院門外向媒體批評,終極判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 「定界線過於嚴苛」,根本看不到他們有一絲真誠的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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