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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國際標準 不能輕判「佔中」禍首

2018-02-12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終審法院日前就衝擊政府總部案裁定「雙學三丑」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上訴「得直」,引起公眾譁然。公眾擔心「佔中」搞手如此輕易地避過刑責,將對香港法治造成巨大衝擊。事實上,連西方國家都不會容許違法佔領行動,其執法部門鎮壓騷亂從來沒有手軟,事後更大舉檢控搞手及參與者,不接受所謂「公民抗命」「動機論」等似是而非的言論。法庭的責任是捍衛法治,維護社會安寧,對於「佔中」禍首沒有輕判的理由。

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案,終審法院判處三人上訴「得直」,令市民感到困惑,恐怕會向社會傳達錯誤的信息,以為「公民抗命」不須承擔刑責。必須指出的是,終審法院判處三人上訴「得直」,不代表法庭容忍違法衝擊行為。

終院判詞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牽涉的暴力程度相對較低,法庭仍不會寬容,有充分理由判即時監禁;而「公民抗命」在普遍理解下,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若案件涉及違反刑事法和暴力,以「公民抗命」作求情不會得到太多減刑。但由於終審法院雖然認同上訴庭對涉及暴力的示威應判阻嚇性刑罰的指引,卻認為該指引不應有追溯期,即上訴庭判處「三丑」入獄時新指引並不適用,在之後發生的暴力示威才適用,因而判處三人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不代表容忍違法

顯然,這主要是技術上的考慮,而不是法庭縱容違法行為,但法庭的判決難免令外界質疑,擔心會影響其他案件判罰,尤其是非法「佔中」一案,如果不採用新指引,會否再次出現「從輕發落」的情況,這顯然不是社會希望看到的。

其實,就算沒有新指引,在現行香港法例之下,「雙學三丑」發動曠日持久的違法「佔中」,在過程中多次策動激烈衝擊,甚至包圍政府總部,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反香港法律,就算標榜「民主」的西方國家,亦不可能接受有關行為。

反對派一直美化「佔中」行動,為「佔中」搞手塗脂抹粉,說什麼「公民抗命」「動機崇高」,不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否則就是政治檢控云云。反對派最喜歡說國際標準,但對違法行動的處理中,卻從來不談國際標準,建議他們多看看外國如何處理違法佔領行動。

2011年倫敦爆發的暴亂,也是由所謂「和平示威」開始,但及後卻演變成大型騷亂,示威者佔領街道,破壞社會秩序,最終警方強硬鎮壓,在暴亂中有4,600人被捕,2,710名示威者因參與公眾騷亂被提堂,超過1,000名示威者被判入獄,平均入獄的月數為14.2個月。

勿「放生」「佔中」禍首

同年,美國爆發「佔領華爾街」行動,上千名示威者帶了帳篷聚集在美國紐約曼哈頓,試圖佔領華爾街。紐約警方11月15日凌晨發起行動,對佔領華爾街抗議者實施強制清場。美國奧克蘭警方於10月25日向示威人群使用警棍清場,並演變為流血衝突。有20人由於擾亂治安而受刑事指控,其中一位參議員的助手因鼓動「佔領」行動,導致該運動快速擴大而被判13年監禁。

2014年,英國再次發生「佔領倫敦」行動,不到3天便遭倫敦警方閃電出擊,強力清場,逮捕了15名示威者並起訴他們,其中一名示威學生因向警察擲滅火筒而被判監2年8個月。法官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社會,不能容許嚴重暴力行為。

這些案例說明一個事實:就是在所謂「民主」國家,都不會接受違法佔領行動,「公民抗命」不是減刑的理由。「佔中」對香港社會的遺害至今仍未消除,必須除惡務盡,香港承受不了再一次的違法「佔中」。依法從嚴懲處「佔中」禍首,與政治無關,而與香港法治、社會安寧有關,法庭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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