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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未盡己責後患無窮

2018-02-12

何君堯 立法會議員

廉政公署日前就5名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涉嫌收受壹傳媒黎智英及其助理Mark Simon的捐款完成刑事調查,律政司考慮廉署的調查報告後,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由決定不提出檢控。對於律政司的決定,筆者感到相當失望,是次決定明顯違反有關法律原則,與民眾期望有很大落差,「放生」黎智英等人,將會留下無窮後患,令「黑金政治」在香港橫行無忌。筆者認為,是次事件刑事檢控專員未盡己責,對香港的法治及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傷害。

「黑金」涉案人員理應被檢控

黎智英被揭於2012至2014年短短2年間,經助手Mark Simon出錢,多次秘密捐款予不同的反對派政團和人士,總金額高達4000多萬元,當中多名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都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利益,此案證據確鑿,連黎智英本人也供認不諱。事隔4年,律政司才稱證據不足,讓人懷疑是否廉署調查不力,多年來工作無成果,還是律政司要考慮很長時間才能作出決定。

律政司稱,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不得接受任何人或機構的捐款/財務資助」,並特別提到,去年7月指控梁國雄非法收受25萬捐款的案例,將其作為先例。對此,筆者認為極其不恰當。梁國雄收取黎智英懷疑「政治黑金」的案件沒有被定罪,不等於其他案件就可以不起訴。更何況,現有證據顯示涉案人員收取了有關款項,又無申報利益,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個人利益登記指引》對此有很清楚的規定。涉案人員違法,理應檢控,這樣才能夠彰顯法治的「一視同仁」。

立法會議員作為公職人員,必須立場公正以維護市民利益,必須以身作則,若私下收受利益,則其言行就失去公信力,有將公眾利益出賣給「金主」的嫌疑。「黑金案」嚴重損害了立法會的形象和權威,筆者認為,律政司不起訴黎智英、Mark Simon和涉事的反對派,不代表事件就此完結,必要時筆者會向立法會大會就案件提出質詢,再作研究,一定要搞清楚「黑金」的來龍去脈,維護立法會的公信力及公眾利益。

刑事檢控專員取態匪夷所思

除了上述案件,刑事檢控專員在以下案件中的取態也讓人匪夷所思。首先,梁國雄涉嫌收受黎智英捐款一案,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引起極大爭議,刑事檢控專員理應提出上訴,但至今未見其採取行動,令人不得其解。

其次,2014年歷時79天的「佔領」禍害甚深,但幕後黑手仍逍遙法外,尚未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刑事檢控專員對於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等人涉嫌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一案處理十分緩慢,起訴程序一拖再拖,予人不了了之的感覺。

刑事檢控專員未盡己責,結果是香港的司法權威及法治都受到嚴重傷害。翻看資料不難發現,回歸後香港有多名政府高官及建制派議員,因收受利益沒有申報而被定罪,而黎智英、戴耀廷和李卓人等反對派卻好像有「司法保護傘」,即使犯法也可以被「放生」,蒙混過關。這種做法不僅令香港人氣餒,更令公眾對香港法治產生懷疑,破壞律政司的公信力。

維護香港法治和公眾利益,刑事檢控專員責無旁貸。「黑金案」及類似案件,一次「放生」就後患無窮,令外部勢力與反對派在香港作亂更肆無忌憚,破壞「一國兩制」及香港的繁榮穩定。對此,律政司應加訓示,刑事檢控專員重新檢視上述案件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作出彌補預案,加快檢控涉案人員,從而證明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辦事效率,以彰顯公義,給公眾一個合理交代,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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