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 大律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基於自2014年以來,有「司法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申請幾乎毫無理據,法律援助署署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發出禁令,三年內將不會審議郭卓堅的法律援助申請,以懲戒濫用法律援助服務行為。郭卓堅就禁令提出司法覆核被拒,並被上訴庭駁回,現在尋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的上訴會成功嗎?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在憲法上保障香港居民有權獲得公平審判,以保護他們自身的權利。因為,訴訟當事人需要專業律師代為處理訴訟,否則很難獲勝,但是律師費用很高,所以需要有法援,案件才得以被有效陳述。至於沒有經濟基礎的人,法律白紙黑字要求政府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令他們能夠於刑事指控中作出辯護。但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就沒有這樣的直接要求。為了在法庭上實現這種公平審判的權利,許多國家在民事案件中均有提供法律援助。香港也隨之效法,為在民事案件中缺乏足夠資金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郭卓堅可能會就針對他的禁令作出以下抗訴:由於法律援助署署長根本不會考慮他的法律援助申請,即使他的案件有法律依據「贏面高」,也不會被給予法援。因此禁令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公平審判原則。
在香港有關公平審判原則的判例絕無僅有,因此法院均會參考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 在Del Sol v France(2002)35 EHRR 38一案中,一位法國妻子在她的離婚訴訟中要求其丈夫給予過高的撫養費,而未能在原審和上訴中獲勝。她因此尋求上訴至法國最高法院。她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國的法律援助辦公室以其上訴缺乏法律依據,及沒有上訴勝訴機會為由,拒絕了她的申請。她就法援辦公室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上訴至法國最高法院,但被駁回。於是,她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訴,指控法國違反了公平審判原則。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應該重點審視及分析法國法律援助系統的質素,認為法國設立的法援系統為個人提供了實質保障,不會因個別法援辦公室的官員任意莽為,隨意否決申請而受影響。附屬於法國最高法院的法律援助辦公室的每單個案均由該法院的一名法官主理,討論法援申請個案時還有其司法常務官,最高法院所選出的兩名成員,兩名公務員,兩名法國國務委員會成員,最高法院的大律師和用戶指定的非專業人士一起參與。對於就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上訴案件則由法國最高法院院長處理。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法國法律援助辦公室拒絕該法國妻子的法律援助申請並未違反公平審判原則。
郭卓堅案的重點在於香港的法律援助系統是否存在有效及多方面的監察,以排除個人任意武斷?假設現在郭卓堅就一個有法律依據「贏面高」的司法覆核案件提出法援申請,而法律援助署署長根據禁令拒絕處理他的申請,他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雖然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行使的是行政職能,但他會初步了解郭卓堅所提出的案件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有贏面」,如有,就會給予他法律援助。如果郭的案件在法律上非常複雜,以至司法常務官無法確定該案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有贏面」,司法常務官則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將其轉交給高等法院法官,高院法官對法律更純熟,所以有理有據有贏面的申請定會獲批。如果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駁回有理有據有贏面的申請,郭仍可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尋求司法覆核,法援申請最終可能會達至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以宏觀的角度來看,香港整個的法律援助申請系統和上訴機制,均不會否決有理有據有贏面的法援申請,亦會為一些受法援禁令的人士就有法律依據「有贏面」的司法覆核案件提供法援。
因此法援禁令並不會排除有理有據的案件,所以法援禁令不違反公平審判原則,亦不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所以合憲。在我看來,郭卓堅就其禁令的上訴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