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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濫用法援服務

2018-08-27

洪英毅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就是敢言」副秘書長 法律碩士

眾所周知,本港法律界精英雲集,法律服務一向以高水平見稱,但聘用律師和大律師往往費用不菲。慶幸的是,在香港,任何人不論種族或居留身份,凡牽涉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或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署會向能夠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申請人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以代為辦理案件。法援服務旨在讓有合理理據提出法律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失去尋求公義的機會。

令人遺憾的是,近年本港出現了多宗涉嫌濫用法援服務的案件。當中最令人側目者,莫過於被冠以「長洲覆核狂」惡名的郭卓堅。郭氏自2006年起,透過申請法律援助,一共申請了超過30次司法覆核,然而申請大多因為欠缺法律理據而被拒絕,或由他本人自行撤回。而近三年,郭氏更創下21次申請法援失敗的「驕人紀錄」,實在有濫用司法覆核權利之嫌。

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法律援助署當然要好好擔任把關者的角色,務求讓公帑用得其所。因為審批每一宗申請均需花費一定的社會資源和時間,在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一些有真正需要的申請人卻可能因為法援機制被濫用而延誤,甚至失去向法庭尋求公義的機會。

可幸的是,法律援助署已就郭氏濫用法援服務的情況向其發出「停賽」通知信,將於未來三年內不受理他所有法援申請。更重要的是,郭氏早前就此向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均已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駁回。經此一役,但願郭氏和其他濫用法援服務的人懸崖勒馬,不要再以尋求公義之名,行破壞公義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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