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東 全國政協委員
內地、香港往來的人員,常常因為1年北上逗留超逾183天,而要面對雙重徵稅的問題。筆者建議,優化港人北上逗留不得超過183天的規定,凡是周末北上的日子,可以不計算在內。這種做法好處是明確區分了北上就業工作和北上消費的不同,有助於進一步促進兩地交流,推動粵港澳地區的同城化,大大促進三地之間消費服務業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無數港人北上創業、工作及學習生活。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2008年7至9月展開的調查發現,香港北上打工族多達21.82萬人,佔香港總就業人數6.2%,其中8成人屬管理階層,主要從事製造業、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飲食及酒店業。
統計也顯示,港人北上工作高峰期為2004年,當年有24.4萬人曾經北上打工,佔香港總就業人數7.6%。港人北上工作地點以廣東省為主,佔87.8%;深圳佔大多數,達34.7%;東莞有28.2%;廣州有12.7%;廣東省以外地方則以上海及北京居多,分別佔12.2%及4.9%。至於北上工作的原因,有85.6%人表示是職位需要;20.4%認為內地工作前景較好。統計表明,北上打工族平均1年到內地40次,平均每次逗留4天。
港人北上消費工作愈趨頻繁
同時,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的公佈,2008年港人到內地旅行、公幹共有7,030萬人次,當中以私人旅遊性質佔多,達4,650萬人次,佔66%;業務旅行性質有2,380萬人次,佔34%。廣東省是港人旅行主要目的地;往內地旅遊的港人,整體消費總開支293億元,與前年比較微增0.6%,當中以私人旅行形式北上的港人人均消費為630元,參加旅行團人均消費為1,320元。
數據告訴我們,一年中港人到內地旅行的消費總開支293億元,在內地作私人旅行的整體人均消費開支約為630元,而且這些數據多年來都在不斷增加。北上的港人,已經成為內地尤其是廣州深圳一帶外來人員消費的主力。
不過,這些經常在內地香港往來的人員,卻常常因為1年北上逗留超逾183天,而要面對雙重徵稅的問題。根據現行香港稅務條例的要求,任何個人受僱於香港公司,該公司及其個人均須在有關報稅表中申報收入。一般而言,如該個人在整個課稅年度(即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其受僱工作的一切服務,或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均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完全豁免其受僱工作的入息徵稅。如該個人在港提供服務,並到訪多於60天,其受僱工作的入息,就應繳付一定的香港稅款,並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豁免該部分已被徵收外地稅的入息(須與香港薪俸稅性質大致相同)。
但在另一方面,按照2006年8月21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就內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從事受僱活動所取得的報酬而言,他們可獲免繳當地相關稅項的條件之一,是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中,他們在當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無疑,一些相互有緊密經濟活動的地區和國家,例如新加坡與馬來西亞,以及美國和加拿大,他們之間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均採用183天這個分配徵稅權的準則。但事實上,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緊密關係,遠非其他國家可比。183天的規定,相對於香港與內地之間日益緊密的合作、溝通,無疑是有所不足。
區分就業消費
促進兩地交流
以下我們舉一個簡單例子說明,港人甲受僱於香港公司被外派到內地工作,周末及假期都會回港休息,並間中須回港參加會議及培訓,總體來說,每個課稅年度港人甲約有二成時間停留在港。在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下,港人甲的所有入息須於中國內地徵稅。假設申請入息豁免徵稅是較稅收抵免得到更多稅務寬減,香港稅務局在計算入息豁免徵稅時,由於港人甲有二成時間在港並提供服務,一般只會豁免八成的收入。因此,在這個例子,港人甲有二成的收入是被雙重徵稅。
另一個例子,是香港北上一年中超過183天的人士,往往是中產階層,或者是香港工作、深圳及廣東其他地區居住的「跨境族」。他們北上的時間多為周末和假日,並非為了工作,只是帶動了內地的消費而非從中賺取收入。但183天的稅務限制,卻令他們常常落入兩重納稅的陷阱。而事實上有關的限制,無形也打擊了港人北上消費的意慾,壓制了深圳和廣東服務業的發展。
為此,筆者建議,優化港人北上逗留不得超過183天的規定,凡是周末北上的日子,可以不計算在183天之內。這種做法在目前電腦普及的情況下,在技術上全無困難,好處則是明確區分了北上就業工作和北上消費的不同。有助於進一步促進兩地交流,推動粵港澳地區的同城化,大大促進三地之間消費服務業的發展。
另方面,筆者也建議兩地政府進行細緻的研究,修改目前的法規,規定如果港人的所有受僱入息已在內地全數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在香港申請完全豁免入息徵稅,而毋須再繳納香港薪俸稅。此建議可推動香港和內地建立更緊密的合作聯繫,鼓勵更多優秀的香港人才北上,促進經濟發展及繁榮,並能達到完全避免雙徵稅的效果,以減輕跨境工作港人額外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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