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自由開放、尊重人權和法治的地方。這一點不只本港市民十分珍惜,引以為榮,而且頗受國際社會的肯定。每年有數以千萬計的遊客來到香港,許多人都為香港這個獨特的優勢而感動。由於《基本法》的規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現行的法律框架,香港市民一直享有人權和自由。
自從特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支持香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支持特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實。但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和內地的制度並不相同,政治氣候及社會情況也有差異,因此不適宜將兩地的人權狀況作直接的比較。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關係
《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小憲法,其中第一章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區須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三章規定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權利方面,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進行學術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等。第三十九條明確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且通過本地法例,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使這些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得以在香港實施。在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和本地法例的關係方面,《基本法》採取「適用於」這個字眼,是很務實、很有前瞻性的,是著眼於香港的整體利益;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對香港有利的,就可以納入香港法律,否則,就不會納入。
1991年實施的《人權法》,保障任何膚色、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或階級的香港市民的生存、自由、公平審訊、私隱、婚姻等權利。實施期間,有部分條文曾被修訂或已廢除,司法機構約有一千份判決書提及《人權法》。有必要指出,在香港特區,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在憲制上,是源自《基本法》。而《人權法》,則是令這些得到憲制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本地法例,其地位和香港特區所有的其他法例相同。《人權法》有些條文十分清晰,例如,言論自由是源自《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人權法》第十六條則予以某種限制,即人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護公共衛生或風化」。現時有些議員,在議事堂中藉表達意見的自由之名,搞各種過激粗野的抗爭,甚至侵犯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其實已經是違背了《人權法》的精神。
由於香港特區是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和頒佈的憲制文件,以及香港回歸後的法制基石,其地位明顯高於《人權法》。如果忽視《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特區的人權保障都是以《基本法》為基礎的事實,以及《基本法》中與保障人權和自由有關的條文,誤認為有關保障源自《人權法》,而將《人權法》提升至凌駕於《基本法》之上的位置,這是不應該和不恰當的。
自從香港特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尊重法治的精神,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特區政府應該繼往開來,繼續按照以上的原則辦事,在制訂和檢討政策時更加注重保障人權。
人權專責委員會沒有需要
現時在香港,不論在憲制上(《基本法》)、法律上(《人權法》及其他法例)或體制架構下(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專員公署等),市民的各種權益已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的《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都有訂明保障個人權利的條文。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執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這些機構,都是獨立的法定機構,根據相關的條例運作,公眾可就相關事宜,直接向這些機構提出申訴。政府各個決策局及有關部門,包括警務處、勞工處,都有制訂行政指引,設立投訴管道,以處理市民的投訴。立法會也設有申訴制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的申訴。再者,公眾如果認為法律條文或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可能違反人權法,更有權得到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十五條,其中七條規定,締約者須向聯合國提交定期報告。特區政府須透過有關報告,交代在推廣和保障人權方面的工作。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也會就香港提交聯合國的人權報告項目大綱進行討論。現時的機制運作良好,並沒有成立人權專責委員會的需要。
為了促進市民對受《基本法》和《人權法》所保障的人權的認識,特區政府應繼續投放資源,推廣人權教育和公民教育,並透過多個管道,宣傳人權概念和法治精神,鼓勵市民在認識個人權利之餘,也能充分了解作為香港特區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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