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庶
晉代文人陶淵明作《桃花源記》,有一名句:「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描述了烏托邦的洞裡人,思想停在秦代,不知歷史發展、朝代更迭。
外傭居港案判決,使人有同樣感覺。香港已經回歸祖國十四年了,但是,有人仍然不知道已經改朝換代,不知道中國的主權,不知道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今日是何世,不知有漢,他們是生活在與世隔絕的桃花源裡。
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完全撇開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依然使用1990年以前的判案先例作為審判準則,只看《基本法》某一段條文的字眼,而不是上文下理綜合《基本法》的全部條文,作為判案的依據。至於1990年以後香港的變化,籌委會依照中英談判結果,為法律過渡所做的工作,人大常委會審查香港法律適用性的結果,特別是1997年政權回歸祖國,香港的法律地位的轉變,法官完全不考慮。
更令公眾驚訝的是,高等法院法官在判案的時候說,判案只看某一段條文,不考慮判案的社會效果。這就令人奇怪了,這個判決明明損害香港利益,法律不是要保障社會利益嗎,為什麼法官可以不考慮?
任何地區的法官,都應該維護法律和秩序,為整個地區的利益盡忠職守,現在居然可以說我判案的時候,根本不在乎整體利益,這樣的法官,有沒有考慮到港人福祉,有沒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立法機關、籌委會和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立法和審查香港法律工作,都是考慮到香港的整體利益。特別是入境法例,任何國家對於外國籍人士能否取得居留權,都是按照本國或轄下地區的利益和需要,有權作出規定和限制,體現在入境條例上面,不會胡亂對外國人放行。法官在判案的時候,有責任了解入境條例制定和人大常委會審查階段的背景,了解法律原意,保障香港利益。
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高度自治,包括司法方面的權力,包括終審庭的權力,都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香港法院應該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應該知道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核過的法律,不能夠被行政區的法院判為違憲。因為這種判決,等於是兒子否決了老子,下級判處上級違憲,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之下的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去審查人大常委會有沒有違憲,完全是違反憲制倫理。香港的法官已經生活在2011年,但是,他們對時代的轉變到現在仍然不清不楚,依然跟著1990年英國管治時候的法律慣例,刻舟求劍,只知有殖民時代的法律和憲制處事尺寸,不知道已經換了新天。此乃「問今是何世,不知有漢」,所以高等法院法官對《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視若無睹。
歷史進步了,改朝換代了,原來香港法官可以不與時代同步前進。憲制不必知,國情不必知。香港的權力的確有真空地帶,怪不得公民黨對於玩弄司法覆核,樂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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