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禧 香港大學刑事司法學三年級生
政府於12月1日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合資格的機構聘請僱員前,可以之作參考。相類似的制度亦見於美國的Megan's Law,但成效一向存疑,當地甚至有州份永久公開釋囚的住址、過往紀錄,於網絡任人查看。香港大學社會學系的朱耀光博士曾是該機制的諮詢小組委員,本文基於教授提供的資料,剖析機制的潛在問題。
支持此機制的人普遍認為性罪行對兒童影響深遠,香港欠缺相關系統,故有必要成立機制評估、管理風險。2008年一名具三次非禮紀錄的孌童教師揚言再開補習社;2010年又有魔鬼教師屢次淫辱小學生,此類新聞不絕,家長毛骨悚然。可是,實際情況未免被部分傳媒的煽情炒作扭曲。不少文獻指出性罪行的重犯率偏低(比爆竊、盜竊還低),在香港,2003至2005年僅有一宗猥褻侵犯兒童的重犯個案。
除個人私隱和基本人權等問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很有可能剝削囚犯改過自新的機會,違反rehabilitation的文明懲罰原則。犯錯後,難獲僱主聘用,遑論融入社會。外國的經驗更證明:標籤效應(labelling effect)使曾犯過錯者暴露於大眾面前,惹來攻擊、歧視,更可能迫使他們利用地下途徑宣洩慾望,問題更加嚴重。
再者,不少犯罪學研究指出性罪行受害者多由親屬朋友或街上陌生人侵犯,查核機制無助防止這些狂徒,更阻不了首次犯案和自僱的人。一個形同虛設的制度反而容易使家長掉以輕心。而且,在實際執行層面,難題更多。例如,哪些性罪行應納入此機制?香港法改會2008年的諮詢文件提及四十多種的性罪行,現階段只涵蓋強姦、非禮等罪行,究竟足不足夠?遭機制記錄的人將來又可否「洗底」?在職員工要否主動申請審查才獲續聘?
本文提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潛在問題,旨在打破各界的誤解,並無意全盤否定它的價值。祈望家長、社福界勿視之為靈丹妙藥,實際成效還看實施半年後,保安局檢討報告能否針對上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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