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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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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普選候選人的提名方式不能背離現行法律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6]     我要評論

孟 樓

 近日,香港社會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展開了熱烈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提名門檻的問題,有部分「搞搞震」人士趁機鼓吹所謂「公民提名」方式,提出只要行政長官參選人取得10萬名香港合資格選民連署提名,提名委員會就要確認其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身份。這一提法明顯違背《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然挑戰《基本法》和《決定》的權威性。

 一、《基本法》和《決定》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

 《決定》指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據《基本法》和《決定》的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是實質性的,絕不是「橡皮圖章」。如果10萬名選民連署便可以強制提名委員會接受,提名權便不屬於提名委員會,這是與《基本法》和《決定》的有關規定相違背的。

 二、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的做法,確保了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認受性,香港社會對此已有相當的民意基礎。

 200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就《決定》草案作了說明,其中對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有如下論述:「草案明確這一內容的主要考慮是:第一,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各方面的智慧,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第二,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三次行政長官選舉,運作良好。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第三,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明確參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有利於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上達成共識。第四,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多少名為宜,可以留待香港社會作進一步討論。」從喬曉陽副秘書長的相關說明可見,《決定》關於行政長官普選提名委員會組成的規定建立於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的基礎上,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確保了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認受性,完全可以代表香港市民行使提名權。

 三、討論未來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提名方式不能背離《基本法》的規定。

 2010年6月8日,喬曉陽副秘書長就香港政改和未來普選問題,在北京對香港媒體發表談話,其中談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要達至普選,這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通常所說的『普選』,是指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不過,一如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是當今國際社會的現實。」

 關於未來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提名的問題,他指出:「《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表明,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甚麼可比性。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基本法》規定普選時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參照國際社會的共識,「民主」的定義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由此可推,「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產生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

 一班「搞搞震」「大狀」本應比普通香港市民更清楚上述法律和法理,但卻公然踐踏《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尊嚴,提出不負責任的建議,純屬愚弄誤導公眾,徒增社會內耗。未來兩個普選辦法的制定,包括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提名方式的設計,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只有這樣,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會達成最廣泛的共識,最終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時間實現普選。

 普通法崇尚先例,崇尚先例的優點就是能夠保持規則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關於香港的普選問題多年來已形成一些共識,如普選辦法要按「五部曲」制定,提名委員會要參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要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如果破壞這些共識,必定會造成香港普選的倒退和混亂。 (本文轉載《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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