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資深評論員
世界各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提名制度各有不同,沒有公認的國際標準。到底不同的提名制度有何特點,有何利弊,這是各國學者根據本國實際情況研究的課題。就香港特區而論,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制度也是值得研究的。
應當明確,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問題是不能質疑的。由於該法只規定了這一提名機制,該提名機制就具有唯一性,任何繞過、排斥或與該機制並列的其他機制都不合法。
提委會合法性不能質疑
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提出該提名機構的適宜性問題,認為回歸以來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已經提名過三屆行政長官候選人。如再由類似的提名機構來提名,可能再發生未必適宜的問題。香港行政長官是否適當的問題,是很難回答的。一般而言,只有掌握最多信息的中央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普通民眾只能提出自己觀感,但不大可能作出全面評價。
筆者只能說,把提名機構的適當性與被提名人的適當性相提並論,未必正確。如果香港特區有適當的政治領袖,而提名機構卻提不出適當的候選人,才是提名機構的問題。但如果香港特區本身就沒有適當的政治領袖,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不能責怪該提名機構。
適當的政治領袖的出現和如何使該適當人物獲得提名,屬兩種不同的範疇。提名機構不可能決定報名人選,只能從不同參選人之中,選出較為合適的候選人,到底香港社會有沒有這樣的人選,提名機構是無能為力的,也不能承擔任何責任的。香港到底如何才能產生適當的政治領袖,並不是提名機構可以解答的問題。
然而,如果香港確有適當的政治領袖,相信提名委員會就會提名出適當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理由是:
提委會有三大優勢
一、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香港有二元對立的政治生態,任何其他提名機制都很難避免政治性對抗。在80年代,鄧小平已經提出過「參與者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愛國者,就是愛祖國、愛香港的人」。但到底選什麼人?他提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的論斷,由於提名委員會淡化或基本沒有意識形態色彩,就不容易出現對抗性風險。相反,在香港特區,如經「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而普選,就容易出現對抗性風險。
二、提名委員會的主要構成是愛國愛港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提名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的現行產生辦法組成,該方法非常多元,經實踐證明其主要構成是愛國愛港人士。經這樣的機構提名的候選人,不論誰當選,都可以大大減少不被中央政府任命而引發的憲制危機。
三、提名委員會體現了均衡參與。所謂均衡參與,就是香港社會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的均衡參與,不但是香港社會政治光譜左、中、右的均衡參與,而且是經濟光譜上、中、下的均衡參與,經這樣的機構提名的候選人,不論誰當選,都不會依靠民粹主義起家,就會兼顧理性和民意,減少民粹主義當道的風險。
清末詩人龔自珍說:「九州生氣恃風雷,萬馬齊喑究可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己亥雜詩·一二五》)香港政治人才的貧乏現已成為「一國兩制」創新發展的瓶頸,沒有適當的政治人才,香港即使實現了普選,也未必能夠解決未來的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各方面深層次的問題。政治人才和普選兩者兼備,香港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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