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問
《蘋果日報》大老闆黎智英捐錢給李卓人事件,受到廉政公署調查。李柱銘立即說,「這是白色恐怖」;李卓人則企圖誤導公眾,聲稱不過是發表了「維護新聞自由的言論」 ,更指調查行動「很不可思議」。
從李柱銘到李卓人,都有一個奇怪的邏輯,他們可以隨便地指控官員或其他公職人物收取賄賂,涉及貪污,要別人下台,他們的指控絕對不是「白色恐怖」;輪到反對派涉及收取金錢故意不報,被市民告發,廉署依法調查,立即就是「白色恐怖」。反對派把自己封為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人物,視法律如無物,橫行無忌,不必受到法律的制約。究竟是誰賦予他們這種特權?法律依據何在?
《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列明,包括公務員和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收受包括金錢等利益後,利用公職為捐款人做事,足以構成違反條例。前廉政公署副專員郭文緯指出,有關人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表面證供已基本成立。廉署自然應該立案調查,以維護香港的廉潔聲譽,社會也支持廉署的調查行動。
黎智英沒有經過選舉,沒有得到選民授權,但是他向反對派政黨捐出4000多萬元,控制了反對派政黨的行動和言論,左右香港社會,這就是「黑金」政治,是惡勢力操縱香港公權力,踐踏香港的民主。
存在明顯違法嫌疑
香港立法會議員,一向有利益申報的規定。收到捐款後要向立法會申報,涉及利益衝突,就要避席,不能出席有關會議和發言。
李卓人被踢爆,曾收取黎智英合共150萬元的「政治黑金」,並在立法會為黎講話。事件敗露後,李卓人竟然聲稱,去年10月收到的50萬元是替工黨「袋住先」,一袋就是9個月。他承認,黎智英是工黨最大單一捐款來源,但又轉移視線,聲稱其他政黨都有收受捐款,揚言可藉今次機會一併討論是否要訂立政黨法云云。
市民都覺得奇怪,如果無被踢爆,這一筆「捐款」是否永久地留在李卓人的戶口內,不需要交給工黨,變成自己的報酬。這些報酬,是做什麼的?這樣就有兩個嫌疑:一,身為立法會議員,接受了報酬,不向立法會作出申報,為捐款人做事,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二,議員對於自己的所有收入,都要向稅局申報,並且繳納稅款,如果不作申報,就有逃稅之嫌。
案情被揭發之後,李卓人說成是替工黨「袋住先」,50萬元長期留在自己的戶口後,穿煲了才轉到了工黨的戶口。其收取和支出日期是怎樣的?「袋住先」是否有必要?還是這不過是一個掩飾之詞?這種情況,絕對和「白色恐怖」無關,更和「新聞自由」無關。把所謂「捐款」隱瞞不報,存入自己的戶口,就是收取賄賂,就應該受到廉署的調查,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理。把「黑金」政治說成是「白色恐怖」,顛倒黑白,手法低劣得很,香港公眾只會將其看作是「賊喊捉賊」。
不能借「白色恐怖」逍遙法外
所謂欲蓋彌彰,故意隱瞞不報,只能說明李卓人有不義之圖謀。去年收到「捐款」的前後,他的「大製作」就是發動葵涌碼頭工人罷工,包圍李嘉誠的長江中心,發動仇商鬥富的政治鬥爭。「大龍鳳」結束之後,李卓人的銀行戶口立即多了50萬元,顯然是一種報酬。「黑金」事件曝光,暴露李卓人是比黑社會更加骯髒的拆爛污打手。黎智英一向用威脅手段,逼香港富商和大企業在壹傳媒刊登廣告。李嘉誠一直認為這樣的傳媒沒有公信力,拒絕在壹傳媒刊登廣告。結果,壹傳媒就不斷刊登造謠新聞,攻擊李嘉誠和他的企業,企圖迫李嘉誠就範,但始終不得要領。李卓人發動碼頭工人包圍長江中心,用盡卑鄙手法醜化李嘉誠,正因為他收秘密「捐款」,成為了黎智英的打手。這種赤裸裸的勒索廣告行為,根本就不是「新聞自由」,而是惡霸催收廣告。勒索廣告,絕對不是新聞自由,而是濫用「新聞自由」,是損害自由經濟的犯罪行為。李卓人不要魚目混珠,不要把犯罪當成是「維護新聞自由」。
香港是法治之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有議員收取顧問費而不申報,就要坐牢18個月。李卓人將50萬元「袋住先」,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應該受到立法會紀律和香港法律的處置,絕對不能一句「白色恐怖」,就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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