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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挨罵的家長收拾爛攤子

2019-05-13

潘國森

如果青少年談戀愛是百分之百與「性交」無關,即是不會導致「婚前性行為」,香港這個「封建」社會的家長還會跑去「打壓」在上中學的子女「拍拖」嗎?筆者常聽到有些家長很無奈地告誡自己的中學生女兒:「拍拖不管你了,婚前性行為也阻不了,謹記千萬不要『搞出人命』!」前文談過,「搞出人命」是指「少女未婚懷孕」。

當今世界各國,不論是「性開放」還是「性保守」的社會,都只有「未婚媽媽」的問題,從來沒有「未婚爸爸」的問題!何解?

「未婚爸爸」不必十月懷胎,他與感情未穩的「女朋友」一起「享受性愛權利」,他會有什麼麻煩?最麻煩是觸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類的罪,如果對方已過了「法律承諾年齡」(Age of Consent)就沒有法律責任。這個專有名詞經常被誤譯為「合法性交年齡」。其實立法原因是保護女童免受男人性剝削,在「文明社會」,女童與男人性交沒有合法不合法,只是那男人可能犯法而已。

為什麼主流社會都有這麼一條看似不利男性的法律?

香港曾經發生過一宗中學生「偷吃禁果」的案例,雙方都不滿十六周歲,結果是男方被當作罪犯,女方則被當作受害人。那男生還感到不公平呢!

這樣的不公平,就有點似舊社會的婚姻習俗,做丈夫的可以拈花惹草,做妻子的就要「從一而終」。這中間沒有絕對的對或錯,任何社會制度都有其產生的時空背景,如果社會主流有共識要修改法律,在文明社會是可以公開辯論。

即如香港就有大學教師、社工和精神病醫生鼓吹降低「合法性交年齡」!他們其實並沒有正確理解類似法律的背後精神,他們認為社會上的女童不必受保護。家長擔心未成年女兒給外面不愛護她的男人「弄大肚皮」,便經常會被描繪為「侵害兒童自由享受性愛」的權利。

筆者的觀點接近「性節制派」,我們這類人常會被「性放縱派」標籤為「性保守」,其實「保守」不一定錯,名為「開放」而實為「放縱」才會誤導青少年。

前文談過,那一宗香港男人涉嫌在台灣殺死懷孕女朋友的案件,又有了新資料披露。據稱疑兇承認殺死女友,行兇動機是對方告知懷孕數月的「經手人」是另一個「男朋友」!疑兇是說:「愛人懷孕了!爸爸不是我!」於是乎在盛怒之下,辣手摧花,造成一屍兩命。

這個單方面的說法當然未可輕信,最近幾年香港社會風氣敗壞,不少在社會上有名譽地位的人倒是說謊不用眨眼。死者已矣,我們無法得知死者是否「腳踏兩條船」,在同一時間「管有」兩個(或以上)可以隨意「性交」的「男朋友」。這樣的「性開放」,不就是現時許多「性放縱派」的大學教師、社會工作者和精神病醫生要向年輕人灌輸的「性開放」觀念嗎?他們不會如「無知的家長」那樣吃飽無事,跑去打壓年輕子女談戀愛和享受多元的婚前性行為。不過,如果有哪家的孩子學會了「性開放」,然後因為「性開放」而弄出不容易收拾的爛攤子,真心全力為小孩善後的,最終只有可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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