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香港近來發生三件小事,分別是賦予囚犯投票權、可能允許南亞裔非法勞工成為香港居民、外傭團體擬就最低工資問題提出司法覆核。這些小事雖未引起強烈關注,但對香港日後的「超國際人權」發展的影響卻不容小覷。
最近,有三件值得注意的小事:(一)香港服刑囚犯,不論輕重均有投票權,政府打算修例,普及囚犯的選舉權。(二)來港的南亞裔非法勞工將不能被遣返,他們可能獲准居留,成為香港居民。(三)外傭上街遊行抗議最低工資不涵蓋她們,外傭團體擬提司法覆核。有人估計,鑑於去年年中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的存在,外傭並非沒有勝訴的機會。
對上述三件事,香港媒體雖有報道,但卻未引起關注。香港就是這樣,事情重要程度往往是由標題的尺寸決定的。然而,上述小事對香港日後的「超國際人權」(姑且如此稱之)發展的影響卻不容小覷。
賦予囚犯投票權意義重大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予囚犯選舉權,這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對於罪犯,關鍵在於在押期間如何接受教訓和懲罰以及刑滿後如何重新做人的問題,不發生在押期間普及選舉權問題。根據香港的現行法律,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者、在投票當日服刑者、在投票日前三年犯選舉舞弊、賄賂、虛報資料者,皆不得登記為選民。隨著國際人權運動的發展,有些早已實現普選的國家開始給輕型罪犯選舉權,但大多數國家仍不給重刑罪犯投票權。香港目前尚未實現普選,甚至對未取得永久性資格已在香港居住的中國公民仍限制其投票權,但卻要給任何輕重囚犯投票權,實現跨越式人權發展,在香港基本法中找不到依據。
香港由於地小人多,長期以來採取限制外勞政策,以免本地勞工就業情況惡化。與南亞地區相比較,香港的工資水平還是比較高的,自然會吸引較低工資地區的勞工來港「搵食」,如不設限,則將引發本地的社會問題。像歐盟這樣的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經過數十年的努力、通過有關的指令和判決,才初步實現成員國之間的勞工流動。香港目前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也沒有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甚至連在一國之內對內地勞工還作出限制,卻要大開南亞勞工方便之門,實屬不智。
外勞政策需要完善
在亞洲國家的家務外傭工資中,香港外傭3,580元的合同工資名列前茅,也比外傭所在地的工資高出5-10倍,甚至更高,而且未計算食宿費用。香港目前正考慮最低工資立法,統計處正打算對一萬八千家企業和六萬名勞工進行統計調查,以便設定最低工資標準。在最低工資立法後,就發生外傭合同工資與本地勞工最低法定工資的矛盾。對外傭而言,本港外傭合同工資遠高於其所在國工資,但仍低於將來本港法定最低工資,在「種族歧視」立法後就可能發生對外傭是否種族歧視問題。
港府多次強調,《種族歧視條例》不涉及外傭工資。該條例第10(3)條也規定對僱員的歧視不適用於外傭,但第10(8)條卻又說明三年後「終止有效」(失效)。該條例除少數條文去年十月生效外,大部分條文已在去年七月生效。三年後將失去不適用的限制。但不論日後的最低工資是否能適用於外傭,外傭團體必將進行司法挑戰。
香港正朝「超國際人權」標準邁進,三件小事之外,千百萬事在排隊,香港禍福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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