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中平
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侄女本年初襲警一案,日前被法庭判罰一年感化令、罰款八千元、停牌一個月及必須接受三個月駕駛改進課程。有關判決引起法律界人士甚至前線執法警員的強烈反彈,認為判刑太輕,毫無阻嚇作用。襲警在普通法等同於蔑視公權力,是極嚴重罪行,何況涉案人已有三度襲警的紀錄,既然罪行如此嚴重,何以判刑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不僅損害了本港司法獨立的形象,而且將來警方執法肯定將面對更大的困難,律政司理應提出覆核,還公眾一個公道。
被告在08年時已有一次襲警定罪紀錄,當時被判罰社會服務令200小時,今次被告又再犯相同控罪,性質更嚴重,而且接連犯案顯示被告毫無悔意,判刑理應更重。然而,法官最終只引用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而不以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檢控,與以往的一貫做法明顯不同。記得當年高院法官阮雲道之子阮家輝涉嫌藏有毒品被捕,最終竟獲撤銷控罪,以簽保守行為了事,事件令社會嘩然,並且嚴重影響司法形象。這次法官對包致金侄女又從輕發落,難免令人懷疑法官在判刑時有雙重標準之虞,擔心司法形象再受打擊。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有良好的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後來因為患上躁狂抑鬱症,受病患困擾多年,引發她的暴力行為,這些都成為了法官判刑的考慮。不過,被告既然受過良好的教育,有良好的背景,理應比平常人更要知法守法,又豈會接二連三的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而且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教育、家庭背景等都不應作為減刑的考慮。這些其實都是過時的殖民統治慣例,踏入二十一世紀的第二個十年,本港是否還要保持這些過時的判案慣例?如果接受過高等教育及家庭背景良好的人,阻差辦公、浪費警力、襲警都可以輕判,那末對其他家境平平的人又如何處理?司法公正不僅要做得到,更要讓公眾看得到。法官如此判案,令犯法人士可避過應有的刑責,法院的公信力將大打折扣,市民對司法的信心也會大受影響。
固然,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可能是導致犯案的主因。但患病是否足以讓被告脫罪,卻不盡然。首先被告是積犯,一次尚可酌情,但兩次三次是否還可用同樣的原因脫罪呢?記得當年在本港政經地位甚隆的銀行家利國偉之子利永志,因在商店偷竊被捕,儘管他證實患有偷竊症,但結果被判監三個月,可見患病並非是輕判的理由。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一個人不可於重複干犯襲警罪後,以聲稱自己有病作為求情。可見法官的判決已引起法律界的質疑。為保障本港法治尊嚴,律政司必須介入,向法院提出覆核刑期。長遠而言,當局應考慮效法英國做法,將現時《警隊條例》與《侵害人身罪條例》合而為一,以免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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