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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論香港:黎廣德和公民黨要幹甚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17]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黎廣德、公民黨玩弄內地「打著紅旗反紅旗」的伎倆,其目的無非是借環保為名,阻礙香港與珠三角地區的融合,破壞「國家的高速公路網計劃」。這與去年公社黨搞「五區辭職、補選公投」,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有關決定,如出一轍。如果說去年的所謂「公投」運動,終因投票率低以失敗而告終,則今年的所謂環評運動也必將因誤導性的謊言被揭穿而收場。

 在港珠澳大橋環評案判決後,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在《明報》、《信報》刊登幾篇文章,公民黨又在《信報》刊登廣告,把香港批評黎廣德和公民黨的言論視為「挑戰司法獨立,衝擊公民權利的言行,必然危害『一國兩制』和香港前途」,並稱「公民黨將會無懼社會壓力」,守護其核心價值,云云。

 公民黨的誤導性言論之一,是港珠澳大橋的建設將增加市民的死亡人數,其論據是港大某教授的研究。據說該教授及其小組發現2010年因香港空氣污染而提前死亡的市民有792人,並將該發現編制為達理指數(Hedley`s Index)。在朱綺華訴環保署長(2011)一案中,該教授作為原告的專家證人闡述其發現,但始終不能令審案的霍兆剛法官明白,港珠澳大橋的建設與東涌居民的提前死亡有何因果關係,並拒絕原告要求政府對此作出評估的訴求。想不到在庭內早已被法官排除的貨色,黎廣德和公民黨還要到社會和媒體上兜售,還要在城大召開公眾研討會,通過廣告邀請市民參與,真是厚顏得很。

誇大空氣污染數據

 公民黨的誤導性言論之二,是誇大東涌、屯門、元朗的空氣污染數據。黎廣德在文章中說,「現今未興建港珠澳大橋前,東涌、屯門和元朗的空氣污染已經嚴重超標」,「在東涌的可吸入懸浮粒子已超標14%(過去五年平均數),在元朗和屯門則超標24%」。這還了得,未建橋、未通車已經如此,則通車後到飽和豈不糟糕得很。諸位且慢,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7(1A)條的規定,港府制定了「法定空氣污染指標」,可吸入懸浮粒子採用每天平均和年平均指標兩種,前者是180微克/立方米/天,後者是55微克/立方米/年。環保署有十年來每小時可吸入懸浮粒子的監測數據,每天基本有24個數據,但時間差異極大,季節差異極大。筆者隨機檢查了若干天的數據,覺得不但不可能超出180微克/立方米/天,而且遠低此數。年數據由於資料太多,需要電腦運算,筆者相信環保署有現成的統計數據,可以證明黎廣德超標之說之失實。如果現已超標,到港珠澳大橋通車飽和之時,豈不超標數倍。既然如此,環保署長豈能對2031年的環保評估情況作出批准,而霍法官竟然對此視而不見呢?事實上,所謂2031年出現的最為不利情況,是綜合考慮了現狀和通車的情況。如果通車飽和後的指標仍然低於現行的空氣質量指標,未建橋、未通車的現在情況豈能超標。

幕後策劃濫用司法覆核

 公民黨的誤導性之三,妄稱原告朱老太有獨立意志,公民黨的大狀、小狀們只是提供專業協助。事實上,66歲的朱老太看不懂環評報告,也不知道香港的空氣指標。但在公民黨的鼓吹下,卻變成她的高血壓和心臟病是東涌空氣污染所致,東涌的空氣數據當然沒有塔門好,但肯定比銅鑼灣、旺角路邊監測站的數據好,她的得病只是為她提出司法覆核的伏筆而已。如果公民黨真是有「完善發展,捍衛法治」的高尚情操,為何要利用領取綜援又住公屋且患病的老太婆?至少應當學當年的「保護海港會」、「清新空氣基金有限公司」那樣打正招牌提出司法覆核,才算本事。

抹殺兩地政府改善空氣努力

 公民黨的誤導性之四,是指責港府和內地政府改善空氣質素不力。其實,兩地政府為共同改善珠三角的空氣質素作了很大努力。1998年,前任特首董建華在施政報告中就提出要逐步淘汰柴油車的問題,現任特首曾蔭權也重視這一工作,並敦促本地電廠完成脫硫設施、採用更清潔的燃料等。2006年香港和廣東省共同制訂《珠三角地區空氣質素管理計劃》,有明確的減排目標。與2005年的空氣質素相比,2010年香港的空氣質素已有一定的改善。遺憾的是,在港珠澳大橋環評案審理期間,原告還停留在把香港當作「大垃圾桶」的思維階段上,而被告(環保署)卻沒有說明近幾年的改善措施和改善數據,連霍法官也誤以為政府要把香港當作「大垃圾桶」,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最後是必須提到現狀評估問題。在環評案中,公民黨唆使的朱老太提出七項質疑,其中六項都被霍法官駁回,只有缺乏現狀評估被接納,成為環保署敗訴的唯一理由。

 筆者認為作現狀評估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環保署網站上已有11個包括東涌、屯門和元朗監測站24小時的數據,這個工作不論是否有港珠澳大橋的項目,都會繼續下去。而最不利情況為2031年,其評估又包括了現在的情況。隨著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量的改善,明年的現狀比今年好,後年的現狀又比明年好,故不必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至於現狀評估是否法定責任問題,霍法官認為有違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述,但兩者分別是環境局長和環保署長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制定的指引,並非香港基本法第56(2)條規定的附屬法規,只能視為合同義務,不視為法定責任。對於合同明確要做而不做的違約問題,香港法院是不能按司法覆核的程序來審理的。至於環保署是否應當核准環評報告,也只能在假定違約成立之後,才能按司法覆核程序處理。明於此,就不難推測黎廣德和公民黨有何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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