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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赤琰
鄭赤琰
依《基本法》條文顯示,中央完全依法處理政改訴求,「佔中」發起人指中央有關政改「彈票」的說法沒有根據。立法會能否通過政改方案,「佔中」者能否達至其訴求目的,在民主原則下,按照《基本法》,「佔中」諸人能做的只能是發動輿論壓力爭取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其訴求。立法會議員當選有法定民意授權,「公民抗命」只代表部分人的意見,無法超越立法會民意,堅持「佔中」只能是反民主。然而,部分立法會議員竟認同以「佔中」繞過立法會爭取政改自廢武功,反對派又胡謅「中央彈票」,是非顛倒,法理錯亂,一向不聞不問政治的沉默多數,能不過問嗎?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在「香港智匯」論壇上說,中央在2007年與2012年都出現「彈票」,因此今次「應該先小人,後君子」,發出警號希望中央不要再「彈票」。
由這番說話可以看到戴教授之所以發起「佔中」,是因為他和其他兩個發起人以及其支持者都斷定了香港的「真普選」所以遲遲不能如他們所願,在2007年和2012年實現,皆因中央一再「彈票」。如果其「佔中」的唯一理據果真如他們所說,則大有商榷的餘地。
依《基本法》辦事不存在「彈票」
第一,政改是中央說了算嗎?
真正的答案,根據《基本法》的條文規定,在第六十八條寫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至於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的產生辦法,在第四十五條也寫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其具體辦法也寫明在「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這六十八條與四十五條都說選舉辦法已寫明在「附件一」和「附件二」,查閱這兩「附件」,都沒說到甚麼時候開始有普選。但卻說明在2007年開始,任何有關立法會或行政長官的選舉提案都得首先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之後再取得行政長官同意,最後才將提案向中央提呈。
在此不厭其詳地將有關選舉政改的條文列出來,會有助各方知道「佔中」者指中央兩度「彈票」,依《基本法》條文顯示,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條文明確寫出:任何政改自2007年後開始,第一關是先要在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最後才到中央的第三關。指立法會在2012年設法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數立法改革,才是有根有據的說法。
公民抗命不能超越立法會民意
由此說來,「佔中」真正要施加壓力的對象是立法會議員。施壓之前,也要看甚麼樣的選舉提案,有甚麼政黨和其議員有甚麼理由反對。在民主原則下,議員通過選舉產生,他們對提案贊成和反對不能說他們沒有代表性,有沒有代表性,選民自會作取捨。基於這民主觀點,立法會能不能通過政改方案,「佔中」諸人能做的只能是發動輿論壓力,連「公民抗命」也用不上,不是嗎?議員當選有他們法定的民意授權,「公民抗命」頂多也只是代表一部分人的意見,與選舉授權出來的議員所代表的民意,不能相提並論,無論是民主原則,或是道德標準,「公民抗命」都無法超越立法會。否則你抗命我抗命,人人可上街抗命,全靠抗命來改變社會,用抗命來取代立法會,天下大亂矣。這也就說明通過選舉去產生立法會的制度是無可非議的;反之,「公民抗命」偶而行之,無傷大雅,但其正當性,非得小心處理不可。否則,坐了牢又當不了義士,被社會主流唾棄,何苦來哉。
沉默多數豈能不過問?
既然政改兩度「彈票」責不在中央,連要向立法會討個公道也不合民主原則。「佔中」之舉既然標明是中央在「彈票」,指的也就是有人在「彈票」,這不是《基本法》的法治問題,而是中央的人治問題。乍聽起來,很易惑眾,細究起來,卻會落得自我愚弄,不是嗎?「佔中」一面指中央「彈票」之舉是獨裁的人治思想行為,另一面卻用「公民抗命」的手法向中央請願,要中央下令立法會依時實行「佔中」提的「真普選」。這一來,「佔中」不但認同了「中央獨裁」的正當性、合法性、有效性,同時也否定了立法會的民主程序,也損害了其民主的尊嚴。最不能理解的是:立法會竟有議員支持「佔中」,對這種有意廢掉立法會自己民主獨立運作的作為,竟然也趨之若鶩。教法律專業者如此棄法治要人治,立法者如此聲援違法而不顧自己是立法會議員的身份,如此是非顛倒、法理錯亂,一向不聞不問政治的最大多數沉默港人,能不過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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